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清新区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1〕94号)及《清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行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现将《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示如下:
附件1: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
告知承诺书
申请中介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